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不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,还对发放的电子工资条的一些展示项目做出了明确要求。2019年起,电子工资条必须包含这些信息!
《个人所得税法》(2018版)第十条规定: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,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。其中,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,工资、薪金所得;劳务报酬所得;稿酬所得都算做个人所得。
规定: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。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。
也就是说: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,不向员工提供类似“电子工资条”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,属于违法行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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